一、门诊特定病种是如何规定的?
门诊特定病种,是指诊断明确,治疗周期长,医疗费用较高,在我市医疗机构门诊治疗的费用可以列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疾病。
具体病种范围:
(一)门诊大病12种
1、恶性肿瘤的放、化疗;
2、尿毒症的透析治疗(血液透析、腹膜透析、血液灌流治疗、血液滤过);
3、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
4、系统性红斑狼疮;
5、血友病;
6、原发性骨髓纤维化;
7、骨髓异常增生综合症;
8、原发性血小板减少症;
9、白血病;
10、真性红细胞增多症;
11、原发性血小板增多症;
12、再生障碍性贫血。
(二)门诊慢性病16种
1、糖尿病(合并大血管或微血管病变);
2、高血压II、III期 (合并心、脑、肾、眼病);
3、冠心病;
4、肺源性心脏病;
5、慢性乙型或丙型肝炎(口服药治疗);
6、精神病;
7、肝硬化(失代偿期);
8、恶性肿瘤口服药治疗(乳腺癌除外);
9、乳腺癌内分泌治疗;
10、类风湿性关节炎(含强直性脊柱炎);
11、帕金森综合症;
12、风湿性心脏病;
13、扩张性心肌病;
14、先天性心脏病;
15、肾脏疾病(原发性慢性肾小球肾炎、原发性慢性间质性肾炎、IGA肾病、肾病综合症含氮质血症期);
16、银屑病。
(三)门诊特殊疾病5种
1、门诊白内障手术治疗;
2、肺结核巩固治疗;
3、体外冲击波碎石;
4、血管支架术后口服药治疗;
5、慢性丙型肝炎、慢性活动性乙肝应用干扰素治疗。
二、门诊特定病种待遇是如何申请?
目前门诊慢病实行“卡证合一”,患者可直接使用医保卡在医院进行慢病开药。参保患者想享受门诊特定病种待遇可以按下面的步骤申报:
1、申请:患有上述疾病的参保人员向医保局提出申请。申请需提供:三级以上医院或专科医院出具的住院病历复印件或门诊病历原件(门诊病历须为近两年的,三次以上,每次间隔须超过45天);申请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近期一寸彩照3张。
2、受理:市医保局稽核科进行受理,患有大病、特殊疾病的随时审批,患有慢性病的受理材料,并告知患者等待体检通知。
3、体检:每季度进行一次体检。
4、专家审定:组织专家对体检结果和病历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