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新农合政策部分调整的通知
一, 补偿封顶线
一般疾病年住院、门诊累计补偿封顶线提高到10万元,对恶性肿 瘤、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唇腭裂、I型糖尿病、甲状腺功 能能亢进、急性心肌梗死、脑梗死、血友病、终末期肾病、重性精 神病、耐药性肺结核、艾滋病机会性感染、苯丙酮尿症、以及尿道 下裂等15种重大疾病年住院、门诊累计封顶线提高到12万元。在非 定点医院住院治疗年住院补偿封顶线提高到3万元。
二, 门诊慢病病种增加终末期肾病。对终末期肾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血液透析滤过每次定额补偿400元,血液灌流每次定额补偿400元,市外定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滤过每次定额补偿200元,血液灌流每次定额补偿200元,对每次血液透析,血液透析滤过及血液灌流所发生的相关药品等费用在进行相应的补偿,并提高补偿标准;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补偿50%,市外定点医疗机构补偿30%,住院血液透析滤过和血液灌流按住院补偿政策规定进行相应的补偿。
三, 银州区,开发区,清河区住院、门诊补偿比例分别上调5%。对新调整的补偿政策未涉及的,仍按原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 参合农民因意外伤害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为35%(单次封顶2万元),省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为25%(单次封顶2万元),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比例为15%(单次封顶2万元)。关于意外伤害的补偿范围及管理办法继续执行《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卫生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意见的通知》(铁政办法{2010}39号),严格加强对参合农民意外伤害医疗费用补偿的管理,严格执行调查程序,严格执行审核流程,对弄虚作假,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五, 调整可单独收费的内置材料,一次性医用材料和安置人造器官,单价在2000元(含2000元)以下的,按照新农合原有补偿比例进行补偿,对单价在2000元以上的,个人先行自付比例为50%,然后由统筹基金和个人按照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及非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进行补偿(所有进口可单独收费的内置材料、一次性医用材料和安置人造器官,如人工晶体、人工关节、支架、钢板、心脏瓣膜以及起搏器等,一律按照国产相应收费标准计入补偿,超过部分自费处理)。
六, 增加按照医疗服务项目结算的疾病病种
1, 冠状动脉搭桥、球囊扩张及支架植入;
2, 各种介入手术;
3, 颅脑手术。颅脑手术是指颅骨、颅内肿瘤、颅神经、颅内血管等需要开颅的有关疾病,而不包含头皮相关疾病的手术,如头皮肿物切除术,帽状腱膜下血肿、脓肿切开引流术等;
4, 恶性肿瘤手术治疗及肿瘤常规放射治疗(仅限于普放治疗);
5, 病毒性肝炎及肝硬化
6, 人工关节置换术及骨科其他需要植入内固定的手术。
七,外伤患者在6月1日前住院的,按照原比例报销,6月1日以后外伤入院的患者出院时对照编码Y 99999,意外伤害,即按照新比例报销。
本政策从6月1日期执行
铁岭县中心医院农合办
2014.5.30